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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。总理  朱镕基  二○○三年一月六日
发布日期:[17-10-31 09:31:05]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作者: 点击次数:[ ]

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
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,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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